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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租户“住改商”受阻 被告知需开“不扰民证明”

发布时间: 2017-08-15 17:58:17

来源: 齐鲁网

分类: 楼讯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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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安(楼盘)的俄女士遇到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她将自己家的两间房子出租给一位送外卖的租户后,对方却因为一张奇怪的证明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因此,俄女士的房子也因此无法顺利出租。

  房子出租,“住改商”需开“不扰民证明”

  大街小巷上门头房众多,从没听说哪家店办理营业执照要开所谓的“不扰民证明”。对此,俄女士说,自己家情况有点特殊,因为她要出租的房子是住宅,因此,若房子想要开店,需要办理住改商,即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

  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频道《小溪办事》记者看到,俄女士房子所在的胡同里,全都是住房改成的门头房。俄女士表示,自己位于一楼的房子已经出租十几年了,以前的租客也都顺利的办理了营业执照,可这次的租户却无法办理。俄女士为此事来回奔波一个多月,事情还是没能得到解决。

  胡同里其他门头房的店主也表示,他们当时开店时,也被要求开不扰民证明,为此,租户们想了各种各样地办法来办理营业执照。

  那么这个不扰民证明到底应不应该开,找谁开呢?

  泰安市财源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要求居民开具不扰民证明的。同时,工作人员表示,这个证明应该由社区居委会来开。

  记者同俄女士来到财源社区居委会,然而财源社区的工作人员却表示,他们可以开具居住情况证明,但只是证明人在社区居住,而居住情况证明里并不包含不扰民证明。街道办工作人员说,从没接到过通知,也从来没开过所谓的“不扰民证明”。

  那这个证明,在泰山区其它地方能不能开呢?

  为此,记者走访了泰安市泰山区的其他几个社区,有的社区说,这个不扰民证明没法开;有的社区说,考虑到居民的实际需求可以开,但是社区的工作人员同时并不清楚,自己社区能开具此证明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这个所谓的不扰民证明到底是什么?这种证明到底有没有开具的必要?俄女士的房子到底能不能顺利出租呢?为了弄清这些问题,记者与俄女士到泰安市泰山区工商管理局了解情况。

  泰安市泰山区工商管理局工作人员说:“国家物权法第77条规定,住宅要想改成经营用途,需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而住改商可能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这些受影响的住户都叫利害关系人。”

  的确,物权法第77条规定,要想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一份《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里曾明确表明,住改商需要居委会或者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证明文件,但是这份文件已经在2014年7月废止。那么现在还让居民开具不扰民证明,是不是沿用了以前的规定呢?

  如何判断利害关系人同意无明确规定

  泰安市泰山区工商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要求居民开具不扰民证明的确没有明确的依据,但只要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的居民能得到周围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可能会因为经营给人家带来影响的人的同意,就可以办理营业执照。

  那这个所谓的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又该如何判定呢?

  律师表示:“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签订一个协议书,同意商户从这里从事商事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标准。利害关系人是在住改商之后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得权利人,可能是居住在同一楼的左邻右舍,而如果影响范围特别广,这个利害关系人也可能不限于本楼的居民。”

  编后:

  住改商需要利害关系人同意这条规定到底应该如何实施,目前,山东省内大部分地区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2016年,青岛(楼盘)曾下发《青岛市商事主题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申请人自己承诺房屋产权使用功能和法定用途,放宽了商事主体入住条件,解决了居委会不再出具住改商造成部分住宅难登记的问题。因此,希望各地都能加快讨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推进住房改为商业用途的具体措施的完善,别让老百姓(603883,股吧)为一纸不知所谓的证明而跑断腿。

责任编辑: qique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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