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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立中介房源信息核验制度 严禁4种涨价手段

安徽建立中介房源信息核验制度 严禁4种涨价手段

发布时间: 2016-11-01 10:39:02

来源: 合肥在线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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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中介卖房避开房主、通过虚报高价来赚差价可要当心了。因为,安徽省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考虑会同工商、价格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房源信息核验制度,确保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价格真实。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多部门已经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让二手房交易市场变得更规范。

网上提供中介服务也要备案

根据最新的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对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公开备案条件、办事时限,提供快捷方便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布,供交易当事人选择。

通过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办法。要将已备案的机构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

充分发挥中介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管理。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素质,保证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房地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检查,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约束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全覆盖

年底前,所有地区都要全部实现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在基本建成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功能,构建统一的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信息平台,方便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完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

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当事人交易,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2016年12月20日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立房源信息核验制度讲诚信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价格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价格真实。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记载房屋状况等信息,实现交易信息一次性告知消费者。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研究推进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征信全覆盖,对失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惩戒,直至清出市场,禁止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活动。

推动多部门工作联动监管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供信息和服务,开展联合执法监督。

金融机构要严格把关,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

(汪文兰合肥晚报合肥都市网记者吴奇)

《安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月施行:明文禁止4种涨价手段

2015年安徽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同步实施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规范涉企收费也面临一些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检验鉴定等服务;少数中介服务市场垄断性的收费较高较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成效。

如此背景下,《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运而生,据悉安徽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上午,安徽省物价局局长陶方启对《办法》进行解读。

陶方启介绍,《办法》共25条,主要围绕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政行为、公平合理定价、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明确了相关政策规定,以此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规范收费行为,着力提高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效率。

《办法》明确的不少政策措施具有创新性,有的在全国也是首创之举,比如,破除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每个市县开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针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限定利润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此外,《办法》强调从源头治理防范,构筑诚信体系,包括放开市场、促进竞争、推动脱钩、破除垄断经营,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强化放开的中介服务收费调控监管等。

为防止价格放开后,出现收费大幅上涨和随意要价,《办法》列明了四种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进行交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办法》强调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人民网安徽频道韩畅)

责任编辑: cztl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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